2005年5月20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酒店禁止自带酒水属于强制性服务
  黄先生问:日前,我请朋友到某酒店吃饭,我带了两瓶高档酒。菜上来后,我拿出酒准备开启,服务员说不能自带酒水。我便把酒放回包里,后服务员给我们上了两瓶相同的酒,结账时我发现酒的价钱比市场高三分之一。请问酒店的做法是否侵害了消费者权利?
  本报作答:消费者到酒店吃饭,是否消费其酒水,是消费者的权利。禁止自带酒水的约定,是对消费者选择消费权利的限制,是带强制性的服务方式,违反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相关规定。